邢台鑫蓝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蓝星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位于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旭阳经济开发区旭阳路777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景宗怡,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蓖麻油聚氧乙烯醚、三乙醇胺、聚乙二醇、浓乳500#、司盘S-80#、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洗涤、印染、纺织、橡胶、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以上所有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邢台鑫蓝星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北邢台旭阳经济开发区(省化工园区),厂区内现有年产3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一期),项目于2020年8月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于2023年进行了延期换证,证书编号:冀邢危化使字[2023]000012,许可范围:环氧乙烷6880t/a,有效期限2023年08月04日至2026年08月03日。 厂区主要建有合成车间、农乳车间、三乙醇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罐区、生产辅助用房、化料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消防循环水池及消防循环水泵房、罐区配电室、综合楼(含控制室)及门卫等。鑫蓝星公司于2025年10月对现有年产3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一期)进行了改建,其中合成车间全部生产线进行改建,农乳车间除产品农乳500#生产线外,其余生产线全部改建,原料库升级为乙类库;另外厂区东部新建2座1#、2#成品库,以上项目均正在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2025年3月公司为降低农乳车间农乳500#产品的含水量,增加一套浓缩釜对农乳500#产品进行浓缩,拆除农乳500#储罐V204AB及相连管路,现增加的一套浓缩釜未进行改造完毕,改造部分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该公司除改建项目外,厂区现有的生产线为年产2500t的三乙醇胺(85%)生产线和年产3000t的农乳500#生产线,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为环氧乙烷、氨水(20%)、环氧丙烷(合成车间用,在罐区储存)、十二烷基苯磺酸、溶剂油(闪点为62℃)、轻质碳酸钙、硅藻土助滤剂、氮气[压缩的]、柴油(发电机用)、天然气(燃料)、氢氧化钠(尾气处理),产品为三乙醇胺、农乳500#,副产品为氨水(5%)。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26年增补版)辨识,原辅材料中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氨水(20%)、氢氧化钠(尾气处理)、氮气[压缩的]、柴油(发电机用)等为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农乳500#生产过程中使用溶剂油作为溶剂,溶剂油不回收,直接进入到产品中,由于溶剂油的闪点≥62℃,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副产品氨水浓度为5%,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该公司的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鑫蓝星公司属于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公司所属行业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因此,该公司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依据《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环氧乙烷的使用量超过规定数量,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经辨识该公司三乙醇胺生产过程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烷基化工艺;经辨识该公司使用的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经辨识该公司罐区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监控和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邢台鑫蓝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组织评价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收集有关资料。我公司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编制了《邢台鑫蓝星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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